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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ST云动(维权),000903)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ST云动在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问题,包括:1、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2、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超1.80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767.5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2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2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公司及7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25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昆明市国资委。
一、基本情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0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号)。
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号)。
2025年8月8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
杨波,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代云辉,女,1964年12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宋国富,男,1977年8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屠建国,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王洪亮,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朱国友,男,1976年4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财务管理部部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张永齐,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营销公司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云内动力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但未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向管理层、治理层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2021年、2022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向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导致云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核算、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其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未向部分客户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员工编制存货出库记录并申请开票,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财务部门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后又冲回收入,其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六、对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八、对张永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要求,尽快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