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资本保证金?其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从存放银行、提存标准、汇率波动、提前支取等多个关键环节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资本保证金管理流程: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二是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三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是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办法》规定,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报告手续。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一是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二是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三是提前存入;四是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五是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六是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