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存在以下9项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并被罚款263.5万元。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此外,该行还有5名时任高管被罚。王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对上述1、2、3、4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0.3万元;熊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助理)对上述1、2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5万元;田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助理)对上述1、2、3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8万元;肖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风险管理及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1、2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5万元;卢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1、2、3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8万元。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